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民终1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通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晶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德成,黑龙江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诚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晶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水处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晶华水处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德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4元,退还给上诉人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审审判长*双
审判员张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