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宏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兰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60号雨轩花园C栋8万元4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通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依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河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县县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黑行终408号行政判决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申请的材料中未提供上述判决书合法送达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无法确认是否生效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宏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行终408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谢 宁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