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光明路育华街203号。
法定代理人:李彩霞,院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广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2761执2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对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2)黑276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长青
审判员  卢志刚
审判员  任士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