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黑2701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未346,273.00元,至今全部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财付通、支付宝、保险产品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吉林市昌邑区有房产一户,本院未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红旗牌车一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04年,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处置该车辆。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邵 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