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589号 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黑0104民初199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本案保全事项为:冻结被告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作业中心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账号:08×××52);开户行为哈尔滨银行结算中心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账号:18×××36);开户行为内蒙古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86×××46),合计1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已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08×××52)账户内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10日);二、申请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哈尔滨银行(账号为18×××36)及内蒙古银行(账号为86×××46)账户内的存款不予冻结。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