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03民初2699号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及代理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1: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大。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及代理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2:***,男,住敦化市,联系电话:136XX****XX
被告3: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敦化项目部。
负责人:***,男,住敦化市,联系电话:151XX****XX
原告: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及代理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被4:敦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审:各方当事人向本庭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本庭将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出现拒收、退回、他人签收本庭将视为送达,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1、2:清楚。
被3:***,敦化市,联系电话:
151XXXX****
审: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
被全:无。
原告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超越代理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74282.85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事实经过1、2017年11月10日,原告授权***代表原告与敦化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签订鹤大高速敦化境内农村公路损毁改造项目(07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书。2、2018年5月8日,***超越代理权限,私自与***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将案涉农村公路的修建转给了***,而***没有建设施工资质。3、2018年7月25日,***、***与案外人**起(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通公司”)是该公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4、2019年6月14日,建通公司起诉原告、***、***的“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敦化项目部”、敦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追讨拖欠的工程款。5、2019年12月3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运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81171.2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扣除发包方敦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未付的265万工程款后,被人民法院执行划扣本金加利息共计783360.56元,其中本金为531171.2元,利息252189.36元。二、被告***超越代理权与***共谋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违反了原告与其的内部约定,将案涉工程私自委托给了***,***没有资质,也没有能力完成施工,遂二人共谋并私刻了所谓的“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敦化项目部”的印章,将工程转给了建通公司,签订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建通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最后完成了工程。***两次私自转包的行为均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后来工程进展缓慢,原告发现***的存在,以为***可以完成工程,无奈便将很多敦化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拨付的工程款转给***,可***在收到工程款后却拒绝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建通公司,建通公司只能将原告起诉,经敦化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3民初1688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令,原告承担了全部的付款责任。被告***在没有转包委托授权的情形下,超越代理权限私自两次将工程转包,导致原告付给***工程款后,又因判决承担了额外的付款责任(包含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相较于工程正常建设,原告在本案中由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造成损失1274282.85元,具体明细如下(划横线数额):(1)判决后,原告被执行划扣783360.56元;(2)因判决败诉,须承担案件诉讼费为33448元;(3)在处理案件中,支付律师费共计82500元;(4)在案涉工程中,并非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依然承担了税金及滞纳金为64899.89元;(5)原告在2019年6月为发包方开具300万发票,被扣缴税金及滞纳金共计428000元;(6)原告为求偿经济损失,本次案件支付律师费50000元;(7)发包方敦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后期向原告拨付工程尾款为192197.6元,该费用可以从总损失中扣除。上述划线部分为因被告***超越代理权,与***共谋私自将工程转包而给原告带来的实际损失,合计为:1274282。8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客观裁判,判令被告***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 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