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黑270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03860.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红旗牌(吉BP××**)车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知道该车辆现在哪里,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申请处置该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座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777号泊***1-6号住宅06幢1**5层10号房产,该房产首封法院为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本院已将该房产依法查封,并将查封裁定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