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根河市鸿兴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道嘎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生态路工程路面标段项目部、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5财保3号
申请人:根河市鸿兴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得耳布尔镇团结路光明街3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被申请人:**道嘎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生态路工程路面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镇。
项目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街黄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根河市鸿兴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内蒙古莫尔道嘎林业局存有的**道嘎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生态路工程(路面标段)施工款10***825元予以诉前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为申请人根河市鸿兴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内蒙古莫尔道嘎林业局存有的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生态路工程(路面标段)施工款10***825元(期限为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根河市鸿兴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