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607号之三
原告:**。
被告: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阳光小区1号楼1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3988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陕0802民初3318号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案被告相同,所涉为同一法律关系事实,且经本院同本案原告谈话,同意将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802民初3318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802民初33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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