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偿还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0737942.08元及利息(以9342942.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1日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10737942.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0737942.08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汇豪星河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限受偿。3、承担案件受理费83000元;4、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7946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9月27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经前往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西路南侧面积为1991.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临国用(2011)第0**号】。本院遂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8年9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2018年9月28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其尚有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