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盐东建材厂、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盐东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胥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盐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6民初111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本金139027.46元以及欠款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03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钱款,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曾有一套房产,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调查及查封,经回函所查房产产权状态为无效。5、被执行人***无西安市公积金账户登记信息。6、现已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