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异24号
申请人:***,男,住蒲城县
申请人:刘申蒲,男,住蒲城县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引莉,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国华。
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谢双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国华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申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申蒲诉称,刘国华系二申请人之父,刘国华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刘国华于2021年恢复申请执行,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21)陕0526执恢42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执行标的为83289.5元,案件受理费1183元,执行费1149元,因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总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刘国华去世。刘国华法定继承人有,妻子申引莉,长子***,次子刘申蒲,继女崔英阁。刘国华的妻子申引莉、继女自愿放弃上述债权,故刘国华的债权继承人为二申请人。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刘申蒲。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刘国华的死亡证明,蒲城县XX街道XX社区证明,申引莉、崔英阁放弃债权的声明,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恢复执行,2021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21)陕0526执恢42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内容,“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3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确认应履行案款83289.5元,案件受理费1183元,执行费1149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于2022年4月29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妻申引莉,其子***、刘申蒲,继女崔英阁,审查中,申引莉、崔英阁均表示放弃继承以上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人***、刘申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刘申蒲为刘国华申请执行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亚粉
审判员  张艳君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井红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