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237583957,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谢双小,系该公司总经理。
受委托代理人:蒋大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现该公司仅有财产就是申请人为其修建的5栋未竣工的楼房,因该房未竣工验收,还涉及盖房建设时土地等因素,现不具备处置条件。为防止财产流失,本院已对该5栋楼房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属于停运状态,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现将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申请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2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焦 军
审判员 姚佩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南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