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谢双小,系该公司经理。
受委托人:蒋大伟,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石泉县两河镇童关村一组陕西常安河谷康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里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常安河谷康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泉县两河镇童关村一组常安河谷康旅产业园双层康养房五栋(该房由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修建的常安河谷康旅产业园双层康养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焦 军
审判员 姚佩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南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