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双小,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莉,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胡春燕。
第三人:张晓莉。
第三人:刘晓明。
第三人:陈志兵。
第三人张晓莉、刘晓明、胡春燕、陈志兵共同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国栋,系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后勤保障部主任。
第三人张晓莉、刘晓明、胡春燕、陈志兵共同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新东,系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后勤保障部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康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晓莉、刘晓明、胡春燕、陈志兵、王国栋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申请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高 萍
审 判 员 张昌勇
人民陪审员 陈向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庞启霞
书 记 员 周和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