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2195号
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谢双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振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英,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楼,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养飞,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楼,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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