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江涛,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谢双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773984元及利息。其中,执行到位金额为495474元,执行费收取4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
票,被执行人已签收,已到庭,未履行义务。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1)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从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账户扣划495874元并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若需续冻,需在到期届满之日起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2)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无证劵信息。
3、通过实地和协助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执行员 张文英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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