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洋,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马洋名下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国土、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洋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胡琳
审判员党白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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