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3民初736号
原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
法定代表人:赵振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小景福街**。
法定代表人:周晨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景福街**
负责人:李玉新,经理。
原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黑10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被告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民终31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黑10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6.00元,减半收取6938.00元,由原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霞
审 判 员  王伟东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