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2民初91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
被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玉,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华威直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原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