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499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一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