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355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现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铁人一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