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355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现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铁人一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