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民初1798号
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105号新兴产业孵化器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一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西街6-1号(铁人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洲,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肇东市。
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