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2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宏图电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友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宏图电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查封财产属在建工程,未竣工,暂时无法对其价值予以评估作价,且被执行人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宏图电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宏图电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宏图电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黑12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