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10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四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一民
审判员李爽
审判员窦凌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