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2001号
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新香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5632017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
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庭下和解,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由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