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25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新香坊村靠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杰,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8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建公司收到法院上诉案件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锐锋
审判员  杨大为
审判员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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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甜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