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民申527号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鸿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李丹华 审判员  孔祥鹏 审判员  孙淑波
法官助理陆峣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