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3执恢63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村靠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5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22407.9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2年05月23日、2022年07月05日、2022年09月0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2年0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0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执恢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