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鑫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鑫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鑫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东,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翔,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鑫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审判员  陈国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