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7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前进村。
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北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黑执监12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媛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