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7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前进村。
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北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黑执监12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媛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