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黑8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哈尔滨农垦鑫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买卖合同引发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8日黑高法政[2000]52号《关于设立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的批复》中规定:“设立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庆阳、岔林河、沙河子、青年、闫家岗、红旗农场和农垦系统驻哈企事业单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本案中哈尔滨农垦鑫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属于农垦系统驻哈企业单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原绥化农垦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景秋
审判员 叶长清
审判员 张 婷
书记员 刘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