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1081民初305号之一
原告绥芬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与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绥芬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杨家宝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