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黑0108执1145号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2,060.5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限期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账户内存款和在光大银账户内存款,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100,314.00元,执行到位标的98,583.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3,477.57元,已缴纳执行费1,731.0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8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丹凤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书记员  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