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9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的欠款载明包括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的工程,本案应由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的工程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管辖。
***答辩称:双方系劳务合关系,适用一般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张云财诉称: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是其担任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长期间,为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厂区内厂房、哈尔滨市先锋路与华山街交口雅瑞酒店、双城市浩森玉米专业合作社仓库、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威派苏打水饮品有限公司、五常市金和米业粮仓、建三江海纳米业3号粮仓、五大连池市龙镇二期钢结构工程而形成总的工程欠款,而非其一工程的单独欠款。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主张未予否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施工的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院厂区内厂房、哈尔滨市先锋路与华山街交口雅瑞酒店、双城市浩森玉米专业合作社、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威派苏打水饮品有限公司、五常市金和米业粮仓、五大连池市龙镇二期工程、建三江海纳米业钢结构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依法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行向施工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厂房工程及雅瑞酒店工程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