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雨泽木田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8民终10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雨泽木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新城社区长安新城18、19、20、22、23、2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程龙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路维新街卫生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曾宗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响宇,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雨泽木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雨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诉讼费用由成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雨泽公司虽在2019年1月30日为成昌公司出具欠条,欠付其工程款30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3月15日前结清。但成昌公司装修的地热管工程质量不过关,地热管冒水,成昌公司在将一楼恢复原状期间造成雨泽公司停业将近一个月,对该项损失一直没有赔付。雨泽公司营业期间,成昌公司多次教唆其工人在雨泽公司一楼门店闹事索要工程款,给雨泽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故雨泽公司不应支付该笔工程款。
成昌公司辩称,雨泽公司的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持。雨泽公司一审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现又提出新的抗辩事由,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成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9日,成昌公司与雨泽公司签订《长安新城施工合同》,成昌公司为雨泽公司位于长安新城小区内泽木园工程室内装修,工程造价110000元,工程进程中追加10000元,总计造价120000元。雨泽公司已支付90000元。2019年1月30日,雨泽公司为成昌公司出具欠条,欠付工程款30000元,约定2019年3月15日前结清。至今雨泽公司尚未支付成昌公司剩余工程款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成昌公司与雨泽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成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的装修工程,雨泽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雨泽公司为成昌公司出具了欠条,双方对剩余装修工程款为30000元确认一致,故对成昌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黑龙江省雨泽木田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雨泽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成昌公司与雨泽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地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成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雨泽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雨泽公司为成昌公司出具了欠条,确认剩余装修工程款为30000元,对成昌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雨泽公司虽上诉称成昌公司装修的地热管工程质量不过关;成昌公司维修时造成雨泽公司停业将近一个月,对该项损失一直没有赔付;雨泽公司营业期间,成昌公司多次教唆其工人在雨泽公司一楼门店闹事索要工程款,给雨泽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雨泽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雨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雨泽木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彭景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米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