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路维新街卫生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地热工程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办公室进行地热工程改造(包括提供其施工的水暖件),属于大包工程。因此,无论是工程质量问题,还是由其提供的水暖件问题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中,地热管爆裂是由于被申请人施工的工程造成的,且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发水现场已灭失,无法进行地热管爆裂原因的司法鉴定,故由其造成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2、被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间发生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3、因被申请人维修给再审申请人造成停业期间的损失,被申请人应予以赔偿。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