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822民初2657号
原告***,男,汉族,木工,现住桦南县福庆社区。
委托代理人***,男,桦南县闫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男,汉族,木工,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代理人**,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