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811民初901号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路维新街卫生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曾宗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响宇,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娜,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和2019年10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响宇,被告泽木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458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泽木创业园办公室地面垫层及地热工程》合同,被告将位于佳木斯市郊区长安新城泽木创业园办公室地热及沙浆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45810元。原告依约完成施工,2019年1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在2019年4月1日前结清工程款。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泽木公司辩称,对拖欠工程款一事没有异议。没有付工程款,是由于地热施工质量不过关导致地热管爆裂,给泽木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泽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成昌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87139.32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泽木创业园办公室地面垫层及地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成昌公司装修泽木公司办公室地热工程改造。2019年2月4日,由于成昌公司施工地热管爆裂,造成承租泽木公司的案外人黑龙江省雨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泽公司)一楼商铺被地热水淹没,无法营业,停业26天,商铺内的所有道具、商品等被地热水淹没。泽木公司因此赔偿雨泽公司各项损失87139.32元。成昌公司只将一楼的基础恢复原状,对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照片15张。照片无法体现拍摄的时间及地点,故此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2.门店破损单、收据。由于雨泽公司未出庭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且此组证据不能客观反映因成昌公司施工质量问题给雨泽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对此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3.淘宝截图12张、宜家购物单1张、收据2张、付款截图2张。此组证据均不能证实系泽木公司因成昌公司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对此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4.租房协议。由于泽木公司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该协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本院对此证据不予审查;5.聘用合同4份、收据3张。此组证据均不能证实系泽木公司因成昌公司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对此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6.收入明细。此证据系泽木公司单方制作的,不具有客观性,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7.佳木斯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成昌公司对漏水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9日,成昌公司与泽木公司签订《泽木创业园办公室地面垫层及地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泽木公司将其创意园办公室地热及沙浆垫层工程承包给成昌公司,约定工程总造价45810元,工程结束三天内结清工程款。成昌公司完成施工后,2019年1月30日,泽木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工程造价为45800元,并约定于2019年4月1日前结清。2019年2月4日,泽木公司办公室地热漏水,成昌公司对地热工程进行了维修。泽木公司至今未给付工程款,并称其将房屋出租给雨泽公司,因成昌公司地热管爆裂导致其赔偿了雨泽公司损失87139.32元。泽木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因现场已灭失,无法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关于本诉,泽木公司与成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成昌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泽木公司为成昌公司出具欠据,确认工程价款为45800元,其应按约定向成昌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对成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反诉部分,虽地热管发生过漏水现象,但泽木公司不能证实漏水原因系成昌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也不能证实损失发生的具体数额,故泽木公司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泽木公司应支付成昌公司工程款4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800元;
二、驳回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元、反诉费989元,由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