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黑081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马震,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0年04月12日通过法院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查询情况:无)。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绍峰
审判员  黄佳丽
审判员  许晟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泰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