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抗4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路维新街卫生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曾宗光,经理。
申诉人黑龙江省泽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成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佳检民监(2020)230800000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