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10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双山镇展望村新区南侧。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注册、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22816.00元,未执行标的322816.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庆
审判员  潘庆敏
审判员  张 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