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21民监11号
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双山镇展新新区西南侧(老莱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原审原告:刘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韩某,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审被告:曲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与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韩某、曲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黑02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敬斌
审 判 员  任俊伟
人民陪审员  孙国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梦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