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8108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星华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星华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院作出的(2016)黑81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并冻结该公司在中国华粮物流集团迎春粮库的仓库租赁费31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