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工业园区凯力威工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一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兰西长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镇新建街(粮食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夏长春,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分医用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兰西长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西长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0180民初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空分医用设备公司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两份合同均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仅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中约定收货地点为兰西县中医院建设项目工地。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汇票或电汇。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收款银行为农业银行简阳支行,收款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已完成医疗设备的销售与安装,且已经检测合格。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双方仅剩下被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即现双方争议标的为是否给付货币或给付多少货币。本案应由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为简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四*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按照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兰西县中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医用气体工程合同书》及《兰西县中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手术室医用气体增加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提供并请安装了兰西县中医院的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气筒、传呼系统、输吊液杆、手术室医用气体增加系统等设备设施,被上诉人仅支付部分款项,欠上诉人货款197500元未支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剩余货款197500元。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书面合同履行地亦未约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其支付剩余货款,争议标的系支付货币(支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简阳市工业园区凯力威工业大道北段,故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0180民初7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