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9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生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于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立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立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出现新证据,且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76元上诉人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美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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