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立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467号
申请人:西安立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创想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X1TR2G。
法定代表人:孙爱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19760975R。
申请人西安立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立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立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元。
二、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采取以上冻结、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应在申请人保全的2000000元的范围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高陵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