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森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40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森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森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依据为(2017)黑040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906932.00元及利息。现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森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经传统查控,无房产、无车辆,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现已对被执行人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森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大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