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香执字第21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海均,男,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