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406民初415号
原告:俞光在,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岗市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张福元,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光在、***与被告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岗市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原告俞光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俞光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0元由原告俞光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旭